樓上那間股份有限公司

「共享工作室」使用契約

立契約人:

立書人(甲方):樓上那間股份有限公司

立書人(乙方):姓名/公司名稱

甲方經營之「樓上那間」共享工作室(最新工作室處所位置,均以店內公告為主,下稱本共享工作室),共享工作室內之場地規劃方式及設備擺置,均係專為美容、美睫、美甲、美體、推拿、整脊等技術師使用便利而規劃設計。又共享工作室內之場地配置,有開放式的公共區域,得供乙方與客戶討論及簽約使用,亦有得事前預約使用之按摩床、按摩椅、美甲桌、美容床等空間,得供乙方預約客戶進行前開所列之服務項目使用,此為本共享工作室之特性,先予敘明。

今,乙方有意願使用本共享工作室,並願意遵守以下條款,故甲、乙雙方合意簽訂本使用契約書內容如下:

本契約訂立前,甲方已提供三十日之合理期間,供乙方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簽名:簽名

本共享工作室基本資料:

本契約基本資料:

甲方公司名稱:樓上那間股份有限公司

商標名稱:樓上那間共享工作室

營業登記字號:85022080

甲方應備有簽約時之現況設備及活動空間,供乙方使用。但,甲方得依美容、美睫、美甲、美體、推拿、整脊、美牙等相關產業市場實際發展情形或會員使用狀況,隨時調整其所提供之設備或設施。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甲方若因天災、傳染病、設備維修(包括室內翻修)等營運調整必要行為,而造成必須暫停營業時,乙方應予以配合。

關於商標使用之約定:

甲方專屬使用之商標:



圖示:

依上開商標圖示,該商標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使用。若有違反,乙方願給付懲罰性違約金新台幣十萬元予甲方。

乙方得合理使用之商標:


圖示:

依上開商標圖示,該商標於乙方推廣技術師業務之範圍內,乙方得合理使用之。但,使用時對於本條商標權之維護,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若因可歸責乙方不慎使用之情形,而使甲方受有損害,乙方應負賠償之責。

關於本合約附約附件部分:

本約內容包括附件一到附件二,且甲方得依目前產業市場實際發展情形或會員使用狀況,隨時調整之。附件項目,臚列如下:

附件一:點數退費辦法

附件二:按時計費制度

關於本共享工作室之費用負擔部分:

本共享工作室之稅捐、水電費、瓦斯費、電話費、社區大樓管理費及固定清潔費,由甲方負擔之。

承上,除上開費用外,其他費用均由乙方負擔之(例如:因乙方自己營業所需之資耗材費用或因乙方自己營業所生之必要費用)。

關於本共享工作室使用目的及限制:

本共享工作室使用期間,係供乙方 營業 使用。

乙方不得違法使用本共享工作室(包含賭博及一切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亦不得存放致生公共安全之危險物品於共享工作室內。若因乙方違反法令,而致甲方受有任何損害時(包括民、刑事追訴及行政罰款等),該損害應由乙方全權負責(包括律師費用等一切因此所生之必要支出),乙方不得異議。

甲方得依目前產業市場實際發展情形或會員使用狀況,隨時以店內公告方式,補充本共享工作室之使用規則,乙方應遵守之。(店內張貼公告之地點:本共享工作室之備品區)

本共享工作室之修繕及維護:

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用及維護本共享工作室空間。如因乙方之故意、過失、或管理使用不當致生損害於本共享工作室時,乙方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本共享工作室如係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例如:物品自然耗損或天災等情況),造成損壞而有修繕之必要時,乙方應即通知甲方後,由甲方修繕之。

關於乙方前置之準備時間:

乙方依據《工作室包月服務》條款或本約附件二按時計費制度使用本共享空間時,得於每次開始使用前之十五分鐘,先進場準備相關前置作業,而該十五分鐘不予計時。

(例如:乙方預約100年1月1日晚間八點開始使用本共享空間,則乙方得於100年1月1日晚間七點四十五分進場準備相關前置作業,而該等晚間七點四十五分起至晚間八點止之時間,甲方不予計時。)

關於乙方空間使用完畢之返還義務:

乙方應於使用時間完畢後之十五分鐘內,將共享工作室回復原狀,並返還給甲方(逾十五分鐘起,視為遲延返還)。

承上,乙方遲延返還時,甲方得向乙方請求自遲延之時起至返還之時止,以按時計費(即附件二)之計算方式,給付 三倍 依按時計算之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金額:依比例以十五分鐘計算金額,不足十五分鐘,則一律以十五分鐘計算)。

承上(一),乙方將空間返還與甲方時,若未將共享工作室回復原狀或留有髒污、垃圾,乙方應另給付甲方懲罰性清潔費用新台幣500元。如因此造成場地、備品、儀器設備毀損、染色或無法移除之異味,不論不清潔之程度為何,乙方均應全額負擔委外專業清潔或購置新品之重置費用,並賠償甲方因此營業中斷之損失。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方式使用共享工作室時(包含違反本契約「關於本共享工作室使用目的及限制」之規定時),甲方得終止本契約。

關於終止合約部分:

甲、乙雙方無論係依據《工作室包月服務》條款或本約附件二按時計費制度使用本共享工作室,均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承上,如本契約係因乙方有違約事由而經甲方終止之,則甲方於本契約已收之款項,不予退費。惟,如本契約終止時,並無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或乙方無違約情事發生,則終止本契約後之退費方式,依照附件一及附件二之內容辦理;乙方另訂有《工作室包月服務》條款者,其退費方式並依該條款之約定辦理。

若甲方就本使用契約書有新版本時,因應甲方管理之統一性,乙方應配合簽立新版本之使用契約書。若乙方不願意配合簽立新版本之使用契約書時,甲方得向乙方主張終止本契約,而終止本契約後之退費方式,則依照附件一及附件二之內容辦理;乙方另訂有《工作室包月服務》條款者,其退費方式並依該條款之約定辦理。

關於電子發票載具部分:

乙方應提供電子發票載具,供甲方作為開立發票使用之。

承上,如乙方未提供電子發票載具,則乙方依本項簽名同意,將本契約所生之發票,由甲方捐贈予甲方指定之機構。

關於遺留物之處理:

乙方使用完畢後,如有遺留物品逾24小時未取回者,視同廢棄物,乙方同意任由甲方處理。又,處理前開遺留物所需之必要費用,乙方同意負擔之。

關於甲方場所保護義務:

為保護乙方執行業務時之安全,乙方同意甲方得於本共享空間之公共場所進行錄音錄影,而於非公共場所得進行錄音,均作為保障消費安全及管理之使用。

關於誠信原則:

本契約書內容如有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均同意依誠信原則及相關法令處理。

關於個人資料蒐集與告知:

甲方基於契約履行事項、行政管理、資訊提供與分析,及其他合於本公司營業活動所需之特定目的內,得蒐集乙方之個人資料 (包括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通訊地址、聯絡方式等之個人資料)。

甲方於蒐集目的之存續期間或因執行業務所需保存期間內,得合理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不限。

甲方得利用乙方的個人資料,於上開蒐集目的範圍內,為各項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

乙方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若拒絕提供個人資料,甲方將無法提供相關服務。

乙方可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就甲方保有之乙方個人資料行使一切法律上之權利。

關於本契約書訂定後之修改:

本契約經簽署後,將取代任一方先前所為之任何書面、口頭等協議與洽商,一切效力均以本契約書面約定之內容為主。本契約書之某一條款因法令之限制而無法執行時,其他條款仍屬有效。

本契約得經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契約書訂定後再另以書面修改增訂之,並應將該修改之書面文件內容附於本契約書之後,作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若該增補協議內容與本合約原條文衝突時,則以該增補協議內容為準。

通知及聯絡方式:

本契約書有關之通知或要求,一方應以電子郵件寄送至他方於本契約書記載之通訊地址,而自寄送日起算之第四日,視為意思表示已送達他方之時間點。

雙方聯絡資料有所更動時,應以郵局掛號方式通知另一方,並告知更新之內容。若未通知他方或一方惡意拒收時,則以寄送本契約書上所載之地址起算之第四日時,作為該變更資料意思表示送達之認定。

關於訴訟管轄:

如因本契約書涉訟,甲、乙雙方願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均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本件訴訟管轄法院。








附件一:點數退費辦法

茲 貴會員使用本共享空間之付費方式,原則上係使用現金購買點數,依點數於店內消費。而依點數取得方式,有現金點數、紅利贈送點數(無償取得)及活動贈送點數(無償取得)。今,為保障 貴會員之權益,爰訂定會員退費辦法,細節說明如下:

本共享空間各類點數定義:

現金點數:

會員以現金購買之點數。原則上以新台幣壹元兌換點數壹點。於會員消費時優先扣除現金點數。

紅利贈送點數:

會員以現金一次購買點數之數量,達到一定金額時,本共享空間另贈與之紅利點數,即紅利贈送點數(該次贈與紅利點數的數目,依購買時店內之公告為準)。

活動贈送點數:

會員參與本共享空間舉辦之限時活動,達到該活動之標準時,本共享空間贈與之活動點數,即活動贈送點數(贈與活動點數的數目,依活動期間店內之公告為準)。

會員如有剩餘點數,因故確定不再於本共享空間消費時,會員得向本共享空間申請辦理退費。退費辦法說明如下:

會員申請退費時,僅得依申請時現有之現金點數,進行退費申請。而,紅利贈送點數、活動贈送點數及其他任何點數,均不納入退費計算(即紅利贈送點數及活動贈送點數,不予退費)。

承上,會員申請退費時,依照申請時剩餘之現金點數,扣除本共享空間之管理成本後(管理成本即申請時剩餘現金點數之兩成計算的點數數額),以點數壹點兌換新台幣壹元之計算方式,於申請後之30個工作天內,進行退費。

承上,退費說明舉例說明:

甲會員以新台幣3000元購買數量3000點之點數(現金點數),因該次以現金一次購買點數之數量,達到該次金額標準,而獲得本共享空間贈與之紅利點數500點(紅利贈送點數)。又,甲會員另參加本共享空間舉辦之活動,因而再獲得1000點(活動贈送點數)。所以總點數之數量為4500點(計算式:3000元現金點數+500點紅利贈送點數+1000點活動贈送點數)。

今,甲會員之點數剩下2000點,欲辦理退費,先扣除1000點活動贈送點數,再扣除500點紅利贈送點數,剩下之500點現金點數,再扣除管理成本兩成(即500點現金點數的兩成),則剩下400點現金點數,以點數壹點兌換新台幣壹元計算,並扣除銀行匯費30元,故甲會員可退費之金額為新台幣370元(計算式:400點現金點數乘以1=新台幣400元)。

本共享空間之現金點數、紅利贈送點數及活動贈送點數,均僅限本人使用。

本退費辦法若有未盡事宜之處,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除本附件上開記載之內容外,其餘約定均依本約(即共享空間使用契約書)內容為準。


附件二:按時計費(時租)制度

若乙方依本約(即共享工作室使用契約書)合意適用附件二按時計費制度,則付費方式依甲、乙雙方合意,適用條款如下:

若乙方簽屬本約,則乙方同意以按時計費之方式,作為本件使用共享工作室之計價方式。

按時計費制度之費用及收取方式:

繳納費用時間:

乙方須於預約時,將該次費用總額,一次繳納。

按時計費制度之權益:

乙方應事先向甲方預約欲使用之時間,並得預約使用依店內公告所示之按摩床、按摩椅等設備。

乙方於預約時間前後兩小時,亦得自由使用公共空間,但不可從事技術相關行為。

承上,若乙方需取消預約的時候:

乙方若於預約時間開始24小時以前(不包括第24小時),向甲方取消本次預約,則乙方本次取消預約之行為,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例如:如乙方原預約3月10日晚上八點使用,惟乙方因故必須於3月9日晚上八時之前取消,則乙方本次取消預約之行為,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乙方若於預約時間開始前第2小時至第24小時之間(不包括第24小時,且未足一小時均以一小時計算),向甲方取消本次預約,則乙方本次取消預約之行為,須支付本按時計費制度以每小時計算之三成費用。

(例如:如乙方原預約3月10日晚上八點使用,惟乙方因故必須於3月9日晚上八點時起至3月10日晚上六點時止之間取消,則乙方本次取消預約之行為,須支付按時計費制度以每小時計算之三成費用)

乙方若於預約時間開始前2小時內(包括第2小時整),向甲方取消本次預約,則乙方本次取消預約之行為,須支付按時計費制度以每小時計算之全額費用。

除本附件上開記載之內容外,其餘約定均依本約(即共享工作室使用契約書)內容為準。




立書人欄位

立書人(甲方):樓上那間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呂孟寰

統一編號:85022080

連絡電話:0928742899

連絡地址:高雄市鼓山區文信路225號閣樓

立書人(乙方):姓名/公司名稱

統一編號:統一編號(非法人請刪除)

代 表 人:負責人(非法人請刪除)

身份證字號:身份證字號

聯絡電話: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電子郵件信箱

連絡地址:聯絡地址

身分證正面:

身分證正面

身分證反面:

身分證反面

電子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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